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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4:2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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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全面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大留学人才资源开发力度,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期间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人事部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人才资源开发,加大吸引海外留学人才的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划。



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面临的形势



留学人员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留学人员工作,制定了“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工作方针,提出了“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工作要求。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有关留学人员工作的政策措施,做了大量具体工作,推动全国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持续发展。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我国出国留学人员总数已达93.3万人,留学回国人员总数已达23.3万人,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110家,入园企业6000多家,人事部与各省、市人民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29家。广大留学人员发扬爱国、奉献、拼搏、进取的精神,在各条战线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但是,随着新技术革命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人才国际竞争越来越激烈,留学人员回国工作还无法完全适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资源还没有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特别是吸引顶尖人才回国工作力度不够;有些政策落实还不到位,经费支持力度还需加大;留学人员服务机构和服务手段有待完善和提高。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面临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时期。要实现“十一五”规划的目标任务,建设创新型国家,关键在人才。广大留学人员热爱祖国,眼界开阔,具有多元化的教育文化背景,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采取积极措施吸引留学人才特别是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迎接知识经济挑战,积极应对国际人才竞争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必然要求。



二、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继续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以高层次创新人才为重点,以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为主要方式,加大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两个人才市场、两种人才资源,加大留学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坚持回国工作与为国服务相结合,全面吸引与重点引进相结合,政策支持与市场配置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加强引进与培养使用相结合,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市场配置、重点突出、服务完善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新格局。



(三)目标任务。根据今后五年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创新政策,完善措施,进一步完善留学人员回国政策体系,健全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构建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符合留学人员特点的引才机制,健全协调、高效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机制,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较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队伍,为新时期开展好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十一五”期间,使留学回国人员新增人数达到15-20万人。



三、实施留学人才回归计划,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



(一)实施高层次留学人才集聚计划。引进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和科技创新水平的重要着力点和突破口,要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重点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特殊需要,下大力气引进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引进一批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运作能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引进一批具有特定专业技能、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



主动适应人才流动日益国际化的趋势,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带头人以及其他高级科研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集中力量重点引进一批世界一流的科技领军人物和战略科学家;充分发挥重大项目集聚人才的作用,结合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创新项目,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和科研团队;结合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围绕能源、水和矿产资源、环境、农业等国家重点发展领域和生物技术、新材料、先进制造等前沿技术,重点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好发展潜力的创新人才;抓住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转移的重大机遇,结合我国利用外资和产业结构升级需要,积极引进一大批金融、法律、贸易等领域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国家研究实施战略性顶尖人才的专项引进计划,采取特殊办法,特事特办,积极引进国家急需的战略性顶尖人才,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重大关键技术等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实施留学人才创业计划。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是跟踪世界最新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渠道。要围绕我国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不断创新政策,完善体制,积极构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体系,逐步发展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一批集聚效应突出的留学人员创业基地。“十一五”期间,要着力提高孵化能力,提升办园质量,优化创业环境,力争全国各级各类留学人员创业园达到150家左右,人事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达到40-50家,留学人员入园企业达到10000家。



研究制定鼓励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政策措施,支持他们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国内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对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融资、劳动人事等方面提供便利;建立健全回国创业或从事高新技术转化需要的投融资机制,探索建立国家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基金,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创业园引进或设立专业化的风险投资基金或创业基金,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或融资担保;加强对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引导和管理,探索建立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体系,加强创业园管理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办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继续开展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工作,鼓励创业园协助留学人员按程序申报各类政府资助项目,支持创业园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高级人才和实施项目对接。



(三)实施智力报国计划。支持海外留学人员智力报国是加强国际交流,引进国外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的重要桥梁和纽带。要紧紧围绕我国开放战略,努力做到不求所在,但求所用,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团体通过兼职、开展合作研究、回国讲学、进行学术技术交流、从事考察咨询活动、开展中介服务等各种适当形式参与祖国建设,为促进国内改革与发展服务。“十一五”期间,争取吸引留学人员为国服务达20万人/次。



不断创新服务形式,积极探索任期聘任、项目承包等符合留学人员特点的为国服务新形式,逐步建立留学人员以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模式;不断健全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工作新机制,鼓励海外留学人员组织回国建立为国服务基地,支持他们结合国内重点领域、行业的需要开展专项为国服务活动;继续办好多种形式的留学人才、项目交流会、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团等,搭建交流平台,拓宽服务领域,畅通服务渠道。



(四)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高层次留学人才是留学人才群体的核心和骨干,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重点。要根据少而精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特事特办的方法,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开辟绿色通道。



要突出重点,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需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重点引进我国重点发展领域和行业、重点项目和关键技术等急需的紧缺人才;要畅通渠道,针对高层次留学人才需要,为他们回国工作、创业或为国服务创造良好条件,在申报项目、职称评定、激励表彰、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入出境等方面提供便利;要创新工作方式,针对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特点,重点引进,重点联系,重点服务。



四、健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体制机制



(一)完善政策体系。完善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的政策措施,为留学人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创造条件。加快培育和发展留学人员创业园,研究制定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政策措施。完善回国(来华)专家配套政策,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华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完善他们回国定居工作的相关政策。完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安置、调整政策措施,加大留学人员回国就业服务工作力度。



(二)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年会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共同引导推进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整体发展。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当地留学人员工作。研究建立全国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定期交流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留学工作宏观指导,加大地区、部门、行业间交流合作,盘活全国留学人才资源,不断开创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新格局。



(三)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政策,研究制定留学人员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相关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建立健全无障碍、一站式、个性化、全方位的服务工作机制;壮大服务机构,加强各级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工作站建设,开发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构建服务网络,以各级留学人员服务机构为主体,发挥海内、外各类留学人员组织、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海内外留学人员组织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服务合力;搭建服务平台,加大信息网络建设和留学人才信息库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留学人才信息系统,促进留学人才、项目、资金、信息等资源共享;开发服务产品,根据留学人员特点和要求,不断创新服务项目,构建包括咨询热线、网络平台、指导手册、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在内的立体化服务产品体系,为广大留学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四)营造良好环境。要加大政策宣传和督导工作力度,积极宣传国家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方针政策,加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执法检查力度,促进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要加大留学回国人员宣传表彰力度,大力宣传留学人员先进事迹,通过树立典型、学习先进,弘扬广大留学人员爱国奉献、拼搏进取的精神风貌,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用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谐融洽的人际环境、民主活泼的学术环境和尊重理解的社会环境,吸引和感召更多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组织领导



留学人才开发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人事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摆上议事日程,积极推进“十一五”期间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实现新的发展。



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留学工作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人事部门综合职能优势和留学人员回国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统筹协调,加强沟通,与各部门密切合作,相互支持,有效发挥各部门积极性,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这项工作取得好的成绩。

要加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创新工作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切实把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转变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借鉴国际人才资源开发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培养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较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留学人员工作队伍,推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



各级人事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抓紧制定本地本部门“十一五”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具体规划,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07〕4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报吐鲁番市和特克斯县城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新政发〔2005〕113号)收悉。现就特克斯县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特克斯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克斯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民族特色突出。
  二、你区及特克斯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传统历史文化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区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特克斯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七年五月六日




















浅析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钱贵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专利法的不断普及,我国专利申请量已达每年十几万件,相应地,专利纠纷也大幅增加,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专利侵权责任问题。
  一、专利侵权行为概述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全球范围内的专利制度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基础上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这以1995年1月1日生效的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为重要标志。而相应地我国为了加入世贸组织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们不断地对他进行修改和完善,到2000年8月25日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也做了更符合世界趋势的规定,从传统的“损害填补”原则发展为采取惩罚性的补救手段以充分保障权利人的权益和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专利侵权行为形态
  专利侵权行为形态,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侵权行为做出的不同分类,这对于明确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专利侵权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专利法》可分为两类。
  (一)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未经权利人许可;(2)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具有以下三种具体形式:
  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2、使用他人发明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此类专利侵权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根据《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有以下四种形式: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另外,《专利法》第59条还规定了另一种违法行为,即“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此种行为不是专利侵权的表现形态,也就不是专利侵权,不承担专利侵权责任,仅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处罚。
  除法律规定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另两种侵权行为:一个是“过失假冒”,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这时,该行为即使无假冒故意,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另一个是“反向假冒”,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专利侵权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在民法领域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不同的形式,那么,在专利侵权中其归责原则是什么呢?
  根据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道或无充分理由应知道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这应当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不是绝对的,还应该注意其中的“在适当场合”这一限定条件。我国专利法没有采用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场合用了一种混合的归责方法——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
  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销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来源合法”时,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注意的是仍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的责任。也就是对善意的销售或使用者来说,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这种混合原则的使用范围不能延及制造或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制造和进口采用的是“绝对保护”,制造或进口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与行为者的主观意图无关。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过错不是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对停止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而赔偿损失责任则按不同的场合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对同一专利侵权行为可以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不同的民事责任,这与传统理论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认识相比,是一项重大的突破。
  四、专利侵权构成要件
  专利侵权责任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这里所讲的实施,对产品专利而言,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该专利产品,对方法专利而言,是指使用该专利方法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工业产品外观设计而言,是指制造、销售、进口该外观设计产品。其中,许诺销售是新修正的专利法增加的内容。
  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含四个方面: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那么对于专利侵权责任,我认为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的对象应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即首先是中国专利,而不是美国,日本或其他国家的专利,因为专利是有地域性的,依据某国或某地区的法律获得的专利权,只能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并受到保护。其次,专利是有有效期的,在我国发明专利的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10年,只有在保护期内专利权人才有独占权,如果过了有效期,则该发明创造就进入了共有领域,任何人都可实施,也就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了。另外,如果专利因为其他原因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被视为自使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但应该注意的是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五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包括: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五点即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如侵害人明知某产品为专利产品,却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产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如发明创造人不知自己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与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相同,而使用或转让该发明创造的行为。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承担侵权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原则,但也有例外。例如《专利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
  (四)一般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了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另外,关于损害结果,在专利侵权中不要求必须有实际损失为前提。因为权利人遭受的损失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既包括直接的损失,又包括间接的损失。前者表现为受到的直接经济上损失和精神权利遭到损害,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去出的直接费用。后者表现为权利人预期合理收入的减少,即通常所说的可得利益。
  五、专利侵权证明责任
  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按照一定标准在原被告之间分配的,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会出现一种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专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就是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
发明专利分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而由于制造方法只有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使用,要求权利人进入生产现场,进行调查,取得被控侵权人使用了专利方法的证据是比较困难的。因此,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根据证据距离将证明责任予以倒置。这与TRIPS协议的规定也是相一致的,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到各种专利诉讼中。
  六、专利侵权的责任
  侵犯专利权是违反《专利法》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因为专利涉及到专利发明创造的所有关系和流转关系,影响到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合法受让人、被许可人的权益;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为了防范来自各方面的侵犯,有必要运用立法手段设置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法律保护措施,确认权利,调整关系,维护秩序,保障有关专利的各种权利的实现。
  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不论是专利权人还是利害关系人都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专利管理机关按照行政程序处理侵权案件,这种行政程序一般来讲比较简单,处理较为迅速,节省人力物力。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其中,行政程序不是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他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论是行政程序还是司法程序,其处理都包含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种形式。
  (一)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专利法对专利侵权主要是采用民事制裁,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处理侵权的时候,主要是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是最有效、最直接的防止继续侵权的方法。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任何人未经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侵犯专利的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停止侵权。同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还可以请求采取预防措施,如处置已经生产出来的侵权产品等,人民法院可以做出诉讼保全的裁定,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诉讼保全措施等。专利权人一旦证明了侵权的事实,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