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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若干规定》的批复

时间:2024-07-04 15:17: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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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若干规定》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992]3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若干规定》的批复





市公安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若干规定》,由你局发布施行。


1992年5月20日





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若干规定
(1992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 月 日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保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包括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核发出租汽车运营证后15日内,须向公安机关申报备案。
增加或减少营业车辆,停业、歇业、更改名称、迁移地址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15日内,持有关批准证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第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由负责人组织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设立治安保卫组织,建立健全治安保卫规章制度,确定岗位责任及其考核奖惩办法,在出租汽车上安装防盗报警装置,落实防盗、防劫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和治安防范教育,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乘客座位在7人以下(含7人)的出租汽车,须安装安全隔离装置,并经公安机关审验合格。不按规定安装或未经公安机关审验合格的,出租汽车管理机关不发给出租汽车运营证。
本规定实施前已运营的出租汽车,由公安机关和出租汽车管理机关限期安装安全隔离装置。
第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中,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运载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客携带违禁
品、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时,驾驶员可以拒载。
二、发现乘客遗留的财物不能归还失主时,及时送交本单位或公安机关、出租汽车管理机关。
三、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本单位保卫部门。
四、正确使用安全隔离装置,禁止擅自拆除。
五、妥善保管车辆;停运期间应存放在停车场(库)或其他安全场所,禁止随意存放。
六、夜间运营到远郊地区的,应到就近的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登记;运营到外省、市的,应向本单位报告。
第七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的调度人员,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夜间到远郊地区运营要求登记的,应作详细记录。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或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报告的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本单位保卫部门。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经常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治安防范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通知出租汽车经营者改正;重大隐患应限期改正。出租汽车经营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改正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第九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对本单位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管理、教育不善,规章制度不落实,多次发生治安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存在其他治安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出不按限期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会同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擅自拆除出租汽车安全隔离装置的,对驾驶员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会同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责令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整顿。
本规定施行前运营的出租汽车,不按限期安装安全隔离装置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会同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营业站点调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会同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吊扣驾驶员准驾出租汽车证1个月以下,对调度员可提请其所在单位撤换。
一、隐匿乘客遗留在车上的违禁品。
二、运载违禁品或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到远郊地区或外地运营,不按规定登记、报告或作记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或区、县公安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公安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关于免征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免征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

计价格[2002]463号
2002年3月26日


铁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促进国内主要农产品流通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经研究,决定对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免征铁路建设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4月1日起,对经铁路运输的稻谷、大米、小麦、面粉、玉米、大豆,以及皮棉、籽棉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实行全额免征。福建、安徽、浙江、贵州四省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同时对上述粮食、棉花品类实行全额免征。今年1月、2月、3月,按今年国家计划出口离岸的粮食、棉花也一并实行免征。
  二、各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建设基金和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执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继续对列入免征范围的粮食、棉花征收铁路建设基金或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
  三、上述措施执行时间暂定至2005年底。
  四、本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计委。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北政发[1998]32号



  第一条 为奖励引荐国内外投资者到北海投资的有功人员,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除北海市从事直接招商引资工作外的所有国内外人士、法人和其他机构。
  第三条 奖励办法:凡引荐市外资金(非我国国家、政府及其部门的资金)投入北海建设,资金已到位的,对其直接引荐人给予奖励:
  (一)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来北海兴办独资项目,由地方财政按外方实际投入额(不含中方对外担保的项目境外借款)的1‰给予奖励。 以实物、工业产权和技术等投入的,依法作价计算投入金额。项目投产后,再由地方财政按该企业新增地方税收的3%给予奖励,从投产之日起, 连奖5年。
  (二)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来北海合作或合资兴办项目,由北海方受益单位按实际投入金额的5‰给予奖励。项目投产后, 再由地方财政按该企业新增地方税收的1%给予奖励,从投产之日起,连奖5年。
  (三)引荐来料、来件、来样加工装配项目,在每期合同实现后,由加工企业按企业实际工缴费收入的3%给予奖励。
  (四)引荐国内外投资者来北海收购、兼并市属国有企业,由国资部门按实际转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金额的5‰给予奖励。
  (五)引荐国内外客商租赁经营本市国有企业或租赁厂房、设备、设施,租赁合同经市国资部门同意,由出租方按第一年实际获得的年租金的3%给予奖励。
  第四条 直接引荐人界定办法:独资项目,引荐人与市财政部门签订引资协议;国有资产出售、出租项目,引荐人与市国资管理部门签订引资协议;加工装配项目,引荐人与企业签订引资协议;其他项目,引荐人、项目中方或本市方、市财政部门三方签订引资协议。引资协议规定各方责任、奖金支付数额和方法,作为界定直接引荐人的依据。
  第五条 奖金支付办法:项目实施后,直接引荐人持引资协议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付款凭证等正本分别向本市财政部门提出奖励申请。本市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并调查核实,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意见,报送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奖金应由市财政支付的,在市政府审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新增地方税部分,在每个会计年度后的3个月内兑现。奖金应由北海方受益人支付的, 北海方受益人必须在市政府审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支付。奖金均用人民币支付(外币按当时的人民币汇率折计)。奖金可计入成本。
  第六条 直接引荐人应得奖金得不到兑现时,可凭引资协议到北海市人民政府投诉,市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应予核发的奖金,在受理投诉后50个工作日内兑现;如有弄虚作假或冒领奖金者,经查明属实,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七条 北海市从事直接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功人员或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政府部门,经市招商引资工作评奖委会员评定后,由市政府给予有功人员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