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张弟
指导教师:王瑞山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探析
摘要
劳动教养制度自上世界50年代在我国建立起来,在这半个多世界的历史长河中,其在维护我国社会治安秩序,社会稳定和预防犯罪中有着重大的贡献。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劳动教养自身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我国自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以后,社会各界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废”、“立”的争议便一直不断,而最近由于一些与劳动教养密切相关的一些事件使得劳动教养的缺陷的显现更加突出,虽然这从侧面也体现除了我国人民的法律素养不断在提高人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劳动教养何去何从才能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更好的发挥其维护我国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任务是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立足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劳动教养自身的历史与现状,通过对有关劳动的教养制度“废立之争”的评论和剖析,旨在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做一些有效探析,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做参考,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贡献。
[关键词] 劳动教养 法制 司法 社区矫正
Probe into the reform of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Abstract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from the last 50 years the world was established in China, in which more than half a century of history, in the maintenance of China's social order, and it contributes to social stability and the prevention of crime. However, as China's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level unceasing enhancement, the socialistic legal system perfection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its defects are also increasingly exposed. China sent since 2003 after the detention was abolished, social all circles about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waste", "Li" controversy has been continuously, and recently because of some events and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defects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appear more prominent, although this also from the side reflects in addition to legal literacy in China People's increasing awareness of human rights is increasing, but decide on what path to follow in order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in China,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stability in our country, the important task of prevention and reduction of crime is an important problem in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the special conditions and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history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ir own based on in our country, based on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dethronement contend for" review and analysis, aims to do some effective exploration for the reform of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as a refere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in China and perfect, make contribution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in china.
Key words: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Justice Legal system Community correction
目录
导言 ………………………………………………………1
一、 劳动教养的历史……………………………………….1
(一) 劳动教养的建立发展………………………………….2
(二) 劳动教养的恢复发展………………………………..3
二、劳动教养的现状…………………………………………4
(一) 劳动教养的对象不明确…………………………………4
(二) 劳动教养的规定与相关法律存在严重冲突……………4
(三) 劳动教养处罚与刑罚相矛盾……………………………5
(四) 劳动教养立法主体混杂…………………………………5
(五) 劳动教养的审批和监督存在严重缺陷…………………5
(六) 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参加的国际人权公约冲突………6
三、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建议……………………………7
(一) 制定《劳动教养法》使劳动教养制度法律化…………7
(二) 将劳动教养制度刑事司法化……………………………7
(三) 劳动教养制度与社区矫正相结合………………………8
结语…………………………………………………………9
参考文献…………………………………………………10
谢辞………………………………………………………11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探析
导言
劳动教养制度自建立以来,已经过了半个多世界,在这六十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为维护国家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法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加入到国际事物中,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不断上升,这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机会也是一个挑战。因此,只有把我国的各项制度顺利的与国际接轨才能促进我国的发展了,特别是我国的法治领域。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建成,但在法律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还有待解决,如何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能效结合便是我国当前法治的重要问题,而法治、人权问话题在国际交流和国际事务中的犹如家常便饭一般,因此在国际社会中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由于自身的一些缺陷而经常遭受到其他国家的攻击和指责,而近年来国内出现的一系列公共事件又与劳动教养有关,劳动教养制度迅速成为社会的焦点,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本课题便是立足于此而产生的。
本课题的意义在于:通过研究劳动教养制度历史和现状,找出其本身的缺点,从而对症下药,解决该制度的法治危机。使其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能够更好的保障人权和维护国内社会稳定。
关于印发《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8〕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扶持我市企业发展,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借助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从2008年起,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特制订《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我市企业发展,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借助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决定设立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上市补贴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于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使用项目在我市的拟上市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上市补贴资金。
第三条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订补贴办法。
第四条 首发上市企业补贴资金按照上市筹备工作进程,分为改制补贴、申报补贴和发行(成功上市)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1、按企业上市改制费用实际发生额给予适当补贴,一般不超过20万元;
2、按企业上市申报费用实际发生额给予适当补贴,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3、企业正式获准发行股票后(即成功上市后),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上述三项补贴资金,同一企业可兼得。
第五条 非首发上市企业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给予上市补贴资金100万元。
1、国内异地收购,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大连;
2、收购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经营业绩或资产规模增长20%以上;
3、境外非首发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
第六条 申请改制补贴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纳入市金融办(市上市办)重点拟上市企业培育计划;
2、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3、完成改制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申请申报补贴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
2、企业上市申请已被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发行审核部门受理。
第八条 申请发行补贴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发行审核部门审核通过。
第九条 非首发上市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需具备下列条件:
1、国内异地收购:获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注册地已迁入大连,并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
2、收购本地上市公司:获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质量有明显改善,且已经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
3、境外非首发上市:已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且融资款已经到账。
第十条 企业在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上市补贴资金。每家企业每项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 申请改制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报送市金融办(上市办),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申报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报送市金融办(上市办),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已提交可不再重复提交);
2、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的上市保荐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发行审核部门)出具的已受理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发行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报送市金融办(上市办),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发行审核部门)出具的发行申请核准文件。
第十四条 非首发上市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报送市金融办(上市办),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异地收购: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收购本地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上市公司收购前后会计年(季)度经审计认定的会计报表。
3、境外非首发上市:境外上市证明文件和融资款银行进账单。
第十五条 市金融办(上市办)受理企业申请后,负责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文件材料,并出具初审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复审,根据企业改制、申报、发行等上市工作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提出补贴资金安排建议,会同市金融办共同下达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报告有关企业改制、上市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本办法颁布前已改制上市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