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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杂交稻制种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2:24: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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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杂交稻制种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杂交稻制种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政府有关单位:
   《永州市杂交稻制种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九日



永州市杂交稻制种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杂交稻制种基地管理,规范杂交稻种子的生产行为,维护杂交稻种子生产收购秩序,保护种子生产者和农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杂交稻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含委托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或符合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方可进入本市组织杂交稻种子生产;
  (二)于播种前一个月应到生产基地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格审核合格后,落实基地面积并与生产基地村签订杂交稻制种合同;
  (三)将合同复印件和制种面积到户花名册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填好《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经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审核机关联”反馈到制种基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委托生产者,不得委托不懂专业技术的人员和不符合要求的基地进行生产。委托要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基地出了问题委托方要负责到底,并报送当地县区农业行政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按照先入为主的原则,禁止任何种子企业到他人已落实好的基地,或上一年度制种未撤离的基地,以及下一年度已有继续合作生产种子意向的基地去发动群众制种。一旦发生矛盾,必须服从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处理。
  第六条:杂交稻制种基地要选择生态环境适宜,隔离条件好,群众基础好,当地领导重视,交通方便,无检疫性病虫的乡、村。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要对基地进行严格的考察,未经考察或考察不合格的基地不得承担制种任务。当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理。
  第七条:杂交稻制种基地实行划区生产。严格坚持一个自然隔离区或原则上一个村由一个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制种。
  第八条: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生产许可证核实的范围和内容组织生产。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生产许可证》核实组合名称、面积、地点和亲本来源。如发现超越《生产许可证》范围和内容的,将依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第九条:禁止生产未经审定和审定未通过的以及公告禁止推广的品种(组合)。试验用种必须在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如实申报,严格控制生产面积,并有保证全部收购的书面合同。代制外地生产审定通过的品种,要有代制生产合同,要保证种子全部运走,不得在本地销售。相邻省份审定通过的品种在同一生态区域生产销售须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引种批复。
  第十条: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操作管理,以确保制种达标合格:
  (一)应制订质量保证措施和生产操作规程。
  (二)制种所用亲本种子必须通过海南种植鉴定且质量达标,种子来源必须合法。种子生产企业应加强亲本种子管理,严防亲本种子流入非制种区。
  (三)隔离区原则上采用自然隔离,一个隔离区一个组合;不同组合之间或组合与大田同作物之间的花期空间隔离要达100米以上,时间隔离要相差20天以上。
  (四)认真搞好田间花检和除杂保纯工作,并接受市种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田间花检和隔离条件的检查。
  (五)纯度及真实性种植鉴定由市种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或生产者自己去海南进行田间纯度种植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种子收购入库后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要接受市、县种子管理部门的室内定期质量检验和监督检验。
   第十一条: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建立生产档案。对没有建立生产档案的由当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严格种子收购管理:
  (一)坚持谁生产谁收购的原则,严禁任何人抢购、套购种子,严禁经销社会上不法商贩抢、套购来的种子,违者按无证生产、无证经营查处。
  (二)种子收购价格由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按照生产市场行情与基地群众代表协商确定,或由当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及基地群众代表进行协商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同一品种(组合)的价格应基本保持一致。
  (三)严格收种程序。农户凭制种田间鉴定结果单交种,收购单位应对照制种分户花名册核实,按统一的质量标准收购,确保种子质量。
  (四)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制种的技术服务费、配套物资供应价格、乡村干部及技术员的报酬应基本保持一致。
  (五)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基地技术人员的管理,基地技术人员如出现私自套购杂交稻种子或与同当地个别群众套购杂交稻种子等违法行为的,由当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无证经营从严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近年来我国不起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近年来我国不起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肖文


  在公诉制度中,不再使用免予起诉,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因此对于不起诉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就显得尤其重要。不可否认,新刑诉法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虽较为全面,但仍然过于粗疏和原则,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尚欠具体,不够细致。随着理论的发达和立法经验的丰富,不起诉制度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笔者认为,以下一些问题是完善不起诉制度需要注意的:
  (一)绝对不起诉适用的情形
  检察机关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我们研究《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会发现,这六种情形法律后果相同,但行为本身的性质不予追究的原因各异。第一种情形属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不予追究是理所当然的,后五种情形以存在犯罪为前提,因客观上出现某种无须追究的特殊情况,因而法律作了不予追究的特殊规定。这样,绝对不起诉的情形有两大类,一是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二是某种特殊犯罪行为,这里立法上就忽略了合法行为或者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下,公安机关如果把合法行为的实施者,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把没有犯罪行为的人错误的立案、侦查的,对这样的无辜者不起诉是无疑的。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却没有,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的六种情形中不含这两种情形。鉴于此,建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应增加“行为合法的或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为绝对不起诉的情形,弥补立法上的漏洞。
  (二)司法机关进行复议和申诉
  新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但不难看出,刑诉法只是这样原则规定了检察机关进行复议,复核、复查申诉,比较笼统和粗疏,至于检察机关进行复议、复核和复查申诉时具体的一些操作程序和要求,比如检察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限,对复议、复核和复查申诉后的答复方式和要求均未作细致规定,这样就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为了保障检察机关的正确复议、复核和复查申诉,建议有关细则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与此相应,新刑诉法也只是原则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复议、复核,那么,公安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其提出复议、复核也应有合理的期限,对此应予明确,这里的问题与上面的差不多。刑诉法对此应规定的具体细致,这样才使不起诉制度更加完善和易于操作。
  (三)建立不起诉的公开审查制度
  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也有的地方称“不起诉听证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以一定形式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的一种工作制度。从现实的情况看,有两点因素使检察机关有必要实行这项改革:一是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自身还缺乏监督;二是人民群众对公正的要求比较高。具体到公诉工作中,由于公诉干警的总体素质还不能适应法治发展的要求,执法水平还不够高,在工作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还难以避免,询私舞弊等违法办案现象也时有发生。如果不采取一定措施促进公诉工作的公正,就难以提高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从长远看不利于检察事业的发展。不起诉是公诉干警违法违纪的主要环节。增进不起诉工作的公开程度,有利于保障公诉环节的司法公正,防止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实行不起诉公开审查也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而不起诉公开审查主要是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可见,不起诉公开审查正是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的一项具体措施,并没有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也没有改变法定的办案程序或者引起检察职权的增减或变更,符合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原则 。200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广州组织召开了有十一个省市检察院起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观摩暨调研会。从会上有关单位介绍的情况看,实行不起诉公开审查的形式不尽统一,虽然切实贯彻了公开原则,但大多采取了比较复杂的程序。不起诉公开审查的具体形式应当允许各地探索,但要坚持合法原则和公正与效率兼顾的原则,为此应当明确以下几点;第一、不起诉公开审查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听取侦查机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等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是否作不起诉处理提供参考。不起诉公开审查的方式,应当与这一目的相适应。第二、对适用公开审查的案件范围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原则上只适用于当事人对不起诉处理有争议或者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社会关注的案件。从诉讼经济出发,没有必要对所有不起诉案件都实行听证。在决定不起诉公开审查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当事人主要是被害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对不起诉有争议,可以进行不起诉公开审查。如果当事人没有争议,但是社会各界对该案比较关注,为了争取比较好的社会效果,也进行公开审查。除这些情况以外,一般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后迁行决定不起诉,没有必要进行公开审查。从不起诉的性质看,对拟作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案件的不宜进行公开审查,因为这类案件证据有缺陷,检察机关将来还有再起诉的可能,进行公开审查将可能使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证据存在的缺陷,影响未来可能的侦查和起诉工作。对拟作法定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一般可以不进行公开审查,因为这类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而且法律规定也很明确,但如果被害人有异议,认为不具备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也可以进行公开审查。按照法律规定属于不公开审查的案件,不能进行公开审查。也就是说,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审查程序和内容不便公开,只将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也不宜进行公开审查。第三、公开审查应当采取灵活、简便的方式进行。对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进行公开审查时,要允许关注该案的群众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人员旁听,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等人士参加;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旁听和采访;根据案情或者当事人请求,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及与案件有关的人参加;对于涉及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可以通知有关单位派代表参加。程序上主要是听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出示证据,不进行辩论,不能采取类似庭审的程序。第四、对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公开审查后,应当制作不起诉公开审查报告。报告中应当重点写明公开审查过程中各方一致性意见或存在的主要分岐,并提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建议,连同公开审查笔录,呈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为案件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参考。至于进行不起诉公开审查是否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一般认为,不起诉公开审查在试点阶段不宜采取强制的形式,毕竟法律对不起诉公开审查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能不理解甚至不愿意参加,如果强制当事人参加,反而会影响公开审查的社会效果,因此,在不起诉公开审查前,原则上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如发展成熟,可先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固定下来,以后再纳入法律之中。
加强公正执行提升司法公信力

王胜宇


要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纪检监察部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法院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如何在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中发挥好作用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认为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保公正廉洁执法,要开展好对干警的教育活动。

(一)、加大廉政建设的教育力度。既要抓案件查处,更要抓平时的廉政教育。开展廉政建设教育要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利用检察院系统腐败案件的典型,向干警开展警示教育,使其“不敢为”;用身的先进事例,向干警开展激励教育,使其“不想为”。
(二)、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廉政文化氛围,时刻提醒和激励干警恪尽职守,廉洁勤政,潜移默化地提高了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
(三)、深入开展好主题教育活动。以深入开展“恪守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在全院大力弘扬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的检察职业道德。把克服和纠正特权思想作为整治的重点,教育法院干警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办案,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公正廉洁执法。
二、确保公正廉洁执法,要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力度
为使制度落到实处,应加大监督力度,将监督渗透到检察党风廉政建设的每个工作环节,通过上下联动、左右互通的立体监督网络,形成人人参与监督、人人接受监督的良好机制。
(一)、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廉政档案制度、家属子女从业填报制度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等,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充分发挥党管干部的作用。定期汇报、交流思想,使党员干部切实置于组织的监督之下。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找干警谈、去部门查、到家里看,了解干警言谈是自由主义的牢骚话,还是健康积极的鼓劲话;吃喝是违反规定吃吃喝喝,还是遵守制度保持廉洁;想法是只想个人名利,还是想着业务工作;娱乐是有害身心健康的低格调,还是陶冶情操的高品位,从而掌握干警的业余爱好、家庭关系以及交友情况。
(三)、加强对执法办案过程的监督。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坚持每季度对自侦案件、不捕不诉等六类案件必查、其他案件按比例抽查的制度。通过定期召开案件总结分析会议,使办案人认真反思和总结,达到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共同提高的目的。定期组织对已办结案件进行抽查走访,以案件廉洁满意率、效果满意率作为个人业绩的评价标准,努力实现监察室对自侦案件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控。在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民行、控告等重点部门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杜绝不稳定因素。通过上述对执法办案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从中发现苗头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以监督保公正、促廉洁、赢公信。

  总之,确保法院机关公正廉洁执法,是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创新理念,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提高,探索出工作经验和规律,增强工作的能动性、预见性和主动性,以深入推进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