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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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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3年6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决定批准赵紫阳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一、会议认为,上届政府卓有成效地领导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各项工作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使我们的国家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赵紫阳总理在报告中既肯定了过去五年的成绩,也指出了政府工作中的缺点和目前仍然存在的困难,是实事求是的。会议对国务院的工作表示满意。
二、会议认为,赵紫阳总理在报告中提出的关于今后五年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国防、外交等各方面工作任务的建议是从实际情况出发的,经过努力是可以做到的。本届政府应积极组织实施,保证其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是政府和全国人民的中心任务。我们一定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稳步前进的建设方针,进一步搞好国民经济的调整,加快改革的步伐,集中资金加强重点建设,切实抓紧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保证当前经济的稳定增长,并为90年代新的经济振兴打好基础。
三、会议号召全国各民族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解放军指战员和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祖国的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同心同德,团结一致,兢兢业业,埋头苦干,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第六个五年计划,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各项建设事业继续推向前进,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全面开创新局面,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祖国的统一和繁荣昌盛而共同奋斗。




2000年技术创新工作要点

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国家经贸委发布《2000年技术创新工作要点》

  2000年全国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要贯彻落实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技术创新
大会精神,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全国经贸会议的总体部署,围绕经济结构
战略性调整及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目标,按照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加
速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要求,继续组
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从用先进技术改
造传统产业、在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占领技术制高点两个技术发展方向,按照
对少数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一批企业和企业集团、多数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实
行分类指导的原则,优先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大先进技术装备
进行扶持,集中解决一批促进产品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性和共性技术问题,
着力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加速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努力实
现技术创新工程“九五”目标,以新的姿态进入第十个五年计划。
   一、加快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建设和认定。继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
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到2000年底以前,520户中的国有和国
有控股企业都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国家、省市再认定一批企业技术开发中心,
全面完成“九五“技术创新纲要提出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任务,进一步建立
健全以技术开发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
  促使已建立技术开发中心的企业,特别是国家重点企业,按照国家经贸委印
发的《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
加强对技术开发中心建设的检查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开
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促使企业进一步完善技术开发中心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提高技术开发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加强对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进行指导,组织多种形式的技术开发中心培训
和交流。根据发展变化和要求,研究制定鼓励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
加大对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支持力度,为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和条件。
  二、完善技术创新试点工作。适当扩大技术创新城市试点。指导技术创新试
点城市和试点企业试点方案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总结和推广以企业技术开发中心
为核心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以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经验。进
一步研究促进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和一批大型骨干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在结构调
整和产业技术升级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措施。
  三、加强以城市为依托、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以地
方为主,逐步建立以城市为依托的40个城市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为中小企业的技
术创新服务,初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构架。

  推进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发挥和完善中介机构的职
能,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培训等多种服务。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
强全国新技术交流推广工作的意见》要求,引导和扶持各地技术推广机构向企业
化管理过渡,力争今年内完成。
  进一步完善技术创新信息网络建设。逐步把已开通的中国技术创新信息网与
各城市的技术创新信息网、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等信息网联网,加强
有效的信息服务,及时发布科技成果、难题招标、技术人才供求等信息。
  四、促进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建设。在委管国家局直属科研院所已转制
工作基础上,对原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机械科学研究院、钢铁研究总院等12个综
合性大型科研院所以及北京化工研究院,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
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关系,实行科学化管理,为在3年内建设成为面向行业、
开放式的技术开发基地打好基础。 引导和支持它们提高开发和推广本行业
共性、关键性、前沿性技术的能力,掌握本行业国际先进水平的关键技术和国家
重点建设所需的工艺技术;以对产业升级有重要影响、前瞻性项目为主,以实现
产业化为目标进行研究开发,提高行业技术攻关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进一步面向
社会搞好技术服务。
  五、加强“产学研”联合机制建设,在全社会范围推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
继续组织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促进科技
成果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重点行业中的重点企业的产学研结合要
取得明显成效。确定100个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示范点,抓好50个左右以企业
为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参与的产学研联合体。以对产业技术升级有重
大影响的项目为目标,重点抓好一批产学研联合示范项目。
  推动社会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会同中国工程院、中国
科学院、中国科协、全国总工会、知识产权局、共青团中央等单位,继续组织“
企业技术创新院士行”、“讲理想,比贡献”、“千厂千会协作活动”、“合理
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企业专利工作试点”、“五小智慧杯”以及“青年职工
创新创效活动”等项工作,为企业尤其为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积
极引进国外智力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做好第四届中美工程技术研讨会成果
的落实和跟踪工作;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积极组织国外专家来华为企业进行咨询
诊断、研究开发、技术培训等工作。
  六、组织编制《“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和“十五”行业技术发展重点。
紧密结合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等工作,按照有所为、有所不
为的原则,在总结“九五”技术创新工作的基础上,确定有限目标,突出重点,
研究提出《“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及“十五”行业技术发展重点。各地经
贸委、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的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本行业的“十五”技
术创新纲要。
  七、组织编制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技术创新项目一定要突出重点,
以促进产业升级的标志性项目为目标,重点支持少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
景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及推广应用。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中的重点产品、
重大技术装备,要以项目为依托,组织协同攻关,占领技术制高点,增强企业的
核心竞争力,并力求在一些重点领域取得新的突破和实现技术跨越。 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要认真做好立项前期工作,对备选项目进行
科学论证,并逐步实行招标选定承担单位,落实责任制。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管理
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抓紧抓好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工作。瞄准国际水平,以重大建设
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为依托,选好标志性项目,抓紧、抓好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
国产化工作。 进一步落实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国产化工作的任务目标,
认真组织国务院批转的“九五”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落实和监督检查。深入调查
研究,拟订“十五”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工作计划。
  认真抓好国家财政债券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设备的国产化工作,组织协
调好技术改造项目装备国产化目录,适时组织供需见面,发布国产化有关信息。
同时,根据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的要求,在通过技贸结合引进技术的基
础上,认真组织好消化吸收、创新和国产化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国内设备
制造企业转变观念,主动参与设备研制和国产化竞标,使产品性能、质量、可靠
性及售后服务上台阶。
  九、重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落实。加快企业技术创新立法工作,积极会同有
关部门研究《技术创新条例》立项的申报工作。研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研
究开发、投入、机构建设、对外技术合作等政策法规。结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
建立完善,从人事、分配、奖励等多方面探索建立企业有效吸引、培养和使用人
才、增加技术开发投入、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的激励机制,促进激励和约束
机制的形成。
  完成《产业技术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报批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财政贴息、鼓励企业在境外或合资
兴办技术开发机构、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比照有关规定享受外资企业
同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建议,并加强协调。从加入WTO要求出发,组织研究相应的
技术创新对策。
  十、做好“九五”技术创新总结的准备工作。按照《“九五”全国技术创新
纲要》提出的目标,认真抓好落实和检查工作,安排好“九五“技术创新工作的
总结工作。组织各地经贸委和行业推荐技术创新优秀项目单位和个人,做好“九
五”技术创新表彰的准备工作。
  十一、积极组织好人员培训和宣传工作。根据企业技术创新及管理需要,组
织好国内外培训工作。组织一期地方经贸委科技处长技术创新培训,同时为企业
技术创新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供有利条件。组织一期以地方经贸委科技管理人
员为主的国外培训考察。 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技术创新的宣传力度。
通过报刊、杂志、电视、报告会以及信息网络等积极宣传技术创新的经验和成绩。

  十二、切实抓好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三讲”
教育,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全国经贸系统技术创新管理人员
的政治素质和工作效率。坚持态度好、服务好、廉政好的“三好”作风,建立健
全工作制度,树立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的观念。
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2OOO年2月6日

兰州市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税收一体化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销售不动产及二手房交易的行业及其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它工程作业的行业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征管,坚持“源泉控管、先税后证”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的综合治税机制,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综合治税格局。
第五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主管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的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市发改委、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地产、统计、工商、财政、国税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与市地方税务机关建立信息互通和共享的制度和相应机制。
前款所列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地方税务机关,均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涉及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征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等工作。
第七条 下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地方税务机关收集涉及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并于每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情况:
(一)市发改委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具体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办理土地出让情况和《土地使用证》等情况;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提供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
(四)市规划部门提供建设规划许可情况;
(五)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屋开发面积、商品房竣工面积、销售面积、销售金额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和房地产转(受)让等情况;
(六)市工商部门提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情况;
(七)市国税局提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情况;
(八)市统计部门提供相关统计信息。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市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涉及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
第八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于每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本规定第七条所列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征管情况。
第九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和市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财政、审计、公安、工商、国税、统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紧急、重大事项时,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也可以临时召开。
联席会议由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市政府领导主持。

第三章 税源监控和证前清税


第十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分户、分项目税源监控台账。
税源监控台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法人;
(二)建设项目规模;
(三)建设项目地址;
(四)建设项目土地使用面积; 
(五)建筑面积;
(六)建筑施工单位;
(七)项目建设起止时间;
(八)建设项目税款缴纳情况;
(九)需要记录在案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征管,实行证前清税制度。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权属证照时,必须出具税务机关开具的不同环节清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权属证照时,应当在审验税务机关开具的清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办理证前清税手续时,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复印件;
(五)在银行开户的所有账号证明,并注明收入结算账户;
(六)项目经理(负责人)和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联系电话;
(七)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和凭证复印件;
(八)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
(九)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建设项目内容和相关事项发生变更、补充和修改的,应当自变更、补充和修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收。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资源税等。
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季)预征、年度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
第十七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房产,应当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并在项目全部竣工或转让房产85%以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手续,对预缴土地增值税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自建房产,分别按照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规定征税,其组成计税价格依照税法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纳税人将房地产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的,或者转作经营性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接受抵偿债务、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或者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确定其收入的方法和顺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予以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认价格予以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予以确定。
第二十条 建筑业纳税人对收购沙、石等应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资源税管理证明》。
凡不能准确提供收购沙、石等数量和《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追缴应扣未扣的资源税。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应当审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办理土地使用证清(免)税证明》;无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免税证明的,不得办理。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应当审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办理房屋产权证清(免)税证明》或《办理房屋产权证准予延期缴纳税款证明》;无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免税证明和准予延期缴税证明的,不得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实行一窗式管理、一站式服务。其具体方式,可采取地方税务机关入驻二手房交易管理部门与之合署办公直接征收的方式,也可采取委托二手房交易管理部门代征税款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跟踪了解掌握建设项目进度、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销售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并对建设项目纳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对建设项目名称、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与纳税资料进行比对;发现欠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及时追缴。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凭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支付工程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凡不使用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项。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业纳税人在收取商品房定金和预售商品房收入时,必须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预售不动产专用收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款项结清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为商品房购买人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时,必须在专用发票上登录《预售不动产专用收据》的号码。
《预售不动产专用收据》和《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全部(工程项目结算)银行账号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地方税务机关备查的。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
(三)经地方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税收收入流失或者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本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责令追回应当征收的税款,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行政纪律规定,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执法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或者在地方税务机关尚未出具清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或者准予延期缴税证明的情况下进行权属登记或者审批办理相关证照,导致税收收入流失的,由该部门负责协助市地方税务机关追回应当征收的税款,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行政纪律规定,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兰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月8日 兰政发【2007】2号文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