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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9:18: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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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5〕26号





印发《潮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潮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乘客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经营者以及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潮州市交通局是潮州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交通局是各自辖区内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质监、物价、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二)有经营管理机构和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有相适应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驾驶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超过3年,且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非本市常住人口的驾驶员还应持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及本市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的培训单位培训合格,具备从事出租客车驾驶员服务的业务能力。

第五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持下列材料向住所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出租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经营方案、效益分析、服务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等;

(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拟投入车辆方案,包括车辆数量、类型、车身颜色 ;

(五)能够实施车辆方案的资金证明;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后,应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全面审查。直接作出经营权行政许可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确有特殊情况,经市交通行政主管机关同意,可直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具体许可期限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时确定。

第十条 经营者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向所在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经营过程中车辆需易动(更新、过户)的,除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提前20天向原批准机关报告。

停业、歇业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缴销营运资格证件,并涂掉原营运车辆的车身装饰,拆除车内的营运设施。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整洁的车容。同一单位的出租汽车车身必须同一种颜色。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有关设施和标志按下列规定配置:

(一)悬挂出租车标志牌,车顶安装出租车标志灯;

(二)车身两侧前车门的明显位置应标明出租车经营单位名称、标志及监督电话;

(三)出租车的前后排座位均应配备安全带,前后排之间应安装安全防护网;

(四)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GPS卫星定位系统或行车记录仪;

(五)车内应配备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的计价器,并在明显位置张贴票价表,在车内仪表板右侧前方放置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第十六条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章缴纳税费,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经营者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和驾驶员必须执行物价部门核发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票据,不得私自提价和变相涨价。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有关客运管理规定;

(二)带齐车辆有关证件和运输证件;

(三)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 提醒乘客下车时注意带齐随身物品;

(四)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不得故意损坏、调改或使用失准的计价器;

(五)受租过程,应压下计价器行驶,并按乘客指定的到达地点以最便捷的路线运行;未经租用人同意,不得再揽他人同乘;要严格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不得向乘客多收费;

(六)车内无客时,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在不违反交通规则的前提下,做到扬手即停;遇到招拦停车后,一般不得拒载乘客;如有特殊情况需暂停营业时,应在车头挡风玻璃处显示“暂停载客”牌;

(七)不得雇用人员拉客,不得在交叉路口和设有禁停标志的地段停车上下客;

(八)保持车辆各种设施完好、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潮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潮州市出租小汽车客运管理规定》(潮府[1998]37号)同时废止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8〕3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地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省属及其它驻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办和安监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考核主体,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和协调,实行督查考核、专项检查、重点突查等方式。

第四条 安全生产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事故隐患排查和防控治理的主体。必须符合下列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建工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聘请群众安全监督员;

(三)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修订和上报至有关部门备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业标准结合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可划分为A、B、C三类:

(一)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在历次检查中没有隐患、考评考核前五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列为A类企业;

(二)在历次检查中隐患较多且不能积极排查治理、考评考核前五年内发生一般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列为B类企业;

(三)在历次检查中隐患较多或存在重大隐患且不能积极排查治理、考评考核前五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列为C类企业。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详细的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评考核,将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第六条规定划分分类,于每年年初公布并报安委办备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自己排查出的隐患及其整改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有关部门查出的隐患,应当在整改完成后15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公共安全监管体系和公共安全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设,以及公共安全隐患治理;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的建设、应急救援管理系统和指挥系统的建设;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

(四)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执法装备的配备和网络监管系统的建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安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负责对本部门、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职能科(室),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第十二条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A类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进行一次不低于10%的抽查检查;对本行业的B类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不低于20%的抽查检查;对本行业的C类生产经营单位,每季至少进行一次抽查检查,抽查面不低于30%;对市属和直属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每次检查抽查中,主要领导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分管领导不得少于三次。

第十三条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A类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B类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C类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安监站对本辖区内的A类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对B类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对C类生产经营单位,每旬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五条 安委会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履行综合监督指导协调,定期督查考核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职责情况,对A、B、C三类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按10%、20%、30%的比例进行抽查督查。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时,应建立详细的检查台帐,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时限、行政处罚、隐患整改销号情况等,做到整改范围、整改标准、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责任人“六落实”。

第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不属于本部门执法范围,应当在三日内制作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并送达其他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责成专人立即查处落实。

第十八条 对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排查治理的,由有关部门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告,挂牌督办,公告内容要载明隐患单位,隐患内容,整改时限、标准和整改责任人及其行业主管部门,以便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监督。

第十九条 对存在重大隐患、需多个部门联合执法才能完成整改的,由安委办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告,挂牌督办,公告内容要载明隐患单位,隐患内容,整改时限、标准,牵头部门和协助配合部门及其责任人,以便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监督。

第二十条 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建立高危行业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网络系统,依靠科技手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


第四章 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各县(市、区)安委办、市直有关部门应将上月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报送市安委办。

第二十三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组成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做到责任清楚,处理得当,并按照规定时限结案,不得无故拖延。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调查,在60日内向本级政府提出调查报告,经本级政府批复后,对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局落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对事故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安监、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加强对事故结案批复后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场地“五落实”。

本着“企业出资、资源共享、统一指挥、区域使用”的原则,充分整合事故应急救援骨干力量,建立区域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分级备案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组织高危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保险费率浮动,对B、C类生产经营单位能够积极整改、并达到A、B类标准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准予变更。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时, A类生产经营单位可减免20%,C类生产经营单位可增加1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A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费率浮动,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或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或50%;对C类生产经营单位上浮一档或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或150%。

商业保险公司在承保企业财产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时,对A类生产经营单位,可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酌情下浮30%—50%的费率,对C类生产经营单位酌情上浮10%—30%。

第二十八条 B、C类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积极整改,限期未能完成整改任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对连续两次评为C类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对连续两次评为B类的生产经营单位,降为C类企业管理;对评为C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可按照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不能及时落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安委会对该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及时落实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安监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能认真落实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至十七条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事故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积极落实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事故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在安委会组织的综合督查检查、考评考核中,行业主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对拒绝、阻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督查检查的,对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责令相关责任人公开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能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安委会通报批评,并作为年终考核兑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不认真履行督查职责或在督查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中纪委《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或专项检查情况,安委会对其工作报告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兑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围,作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关于开考档案学专业(独立本科段)和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学习的通知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关于开考档案学专业(独立本科段)和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学习的通知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档案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社会的宝贵财富。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档案,对于加快经济建设、推动科技进步、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
展,给档案工作带来了深刻的影响。随着电子计算机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电子文件、缩微文件等新型载体档案大量出现,需要档案工作者学习新的管理理论、标准和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人们档案意识的提高,档案对社会生活的重要作用将日
益增强。满足人们对档案的利用需求,是今后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这一切都要求档案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完善专业知识结构。
《全国档案教育发展“九五”计划》提出,到2000年,档案教育发展的目标是:全面提高档案干部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水平,使档案干部队伍中各类专门人才的拥有量基本满足档案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但是,目前档案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仍然偏低。据统计,截至1996年底
,全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和省直以上机关档案室共有专职档案干部56028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有30828人,占总人数的55%;具有大专以上档案专业程度的有10324人,仅占总人数的18.4%。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培
养档案管理专门人才,建设适应新时期档案工作需要的档案干部队伍,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受国家档案局的委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决定在全国开考档案学专业(独立本科段)。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考委负责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组织编写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自学教材。组织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协调各地的考试组织实施,对部门助学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国家档案局设立本系统的自学考试助学指导办公室,负责本系统该专业助学辅导的统一管理工作。按照全国考委审定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开考计划制定助学工作计划,组织学习、辅导工作,并为助学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应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档案人才的需要和可能,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支持开考本专业。省考委和档案局共同商定开考本专业的,两部门应据此精神联合发文,具体落实任务,明确分工,并报全国考
委、国家档案局备案。
四、已决定开考档案学专业(独立本科段)的地区,省考委应按照全国考委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开考计划及有关规定,接受档案行政系统的集体报名,负责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建立考籍档案、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等项工作。各省考委应征求当地档案部门的意见,认真遴选
具备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如本地区没有设置上述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可由国家档案局在邻近省份推荐主考学校。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生源、进行集体报名、开展助学辅导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学员情况建立辅导站。在国家档案局自学考试助学指导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和管理助学辅导工作。各省考委一律不接受其他助学组织或个人的考试报名。

六、参加自学考试档案学专业(独立本科段)学习的主要报考对象为属于国民教育序列、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形式专科毕业文化程度的档案系统在职人员,非档案系统在职人员和社会青年也可报考,但必须具备上述同等学历。
七、凡参加单科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各省考委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毕业论文、通过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在核准专科毕业证书(以及加考课程)后,由各省考委按照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同时,该专业所设外语课成绩合格者,
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主考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八、档案学专业(独立本科段)的开考时间定于1998年下半年首次开始。各地考试时间为每年上半年4月末,下半年10月末;全部课程三年半为一个周期(含复考);具体开考计划见附件二。本专业何时终止考试,由全国考委与国家档案局共同商定。
九、档案学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报名费和考务费,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教育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由各地档案局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后支付给当地考办。各地(市)、县级自学考试机构不得另行规定收费项目与标准。考试协调费、命题费由国家档案局按照
商定的办法支付给全国考委。
十、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考试规定和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明纪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协助当地考试部门抓好学风、考纪工作。对违反考场纪律者,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会同
档案部门做出严肃处理。
十一、各省考委和当地档案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在开展此项工作中,认真做好分工与合作,共同配合为造就和选拔社会所需要的专业人才服务。
按照国家教委教考厅〔1992〕1号文件所规定的编号规则,本专业的全国统一编号为:
A016 档案学
附件: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档案学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档案学专业(独立本科段)开考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种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也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同时,它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档案学专业(独立本科段),主要是以档案学、图书馆学、情报学、文秘等各有关专业专科教育为基础,为满足档案及其相关专业人员在职培养和提高的需要而设置的。其总体要求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相应专业本科水平相一致。同时,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
,着重培养应考者掌握档案学基本理论和档案管理的基本方法与技能。
二、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
培养能从事档案管理与开发利用、档案行政管理、档案学研究与教学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档案学专业(独立本科段)的设置,要求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熟悉我国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法规;系统掌握档案学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有较强的管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与档案行政
管理能力,并能熟练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档案管理;具备一定的档案学研究能力。
三、学历层次和规格
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课程设置均采用学分制。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后发给单科合格证书。
凡按照本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的规定,取得三门公共基础课、八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程合格成绩,累计不少于70学分,完成毕业论文,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并核准专科专业毕业证书或加考课程后,发给本科毕业证书;同时,本专业所设外语课程取得合格成绩,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四、考试课程和学分
------------------------------------------
| | 序 号 | | | |
|类 别|-------| 课 程 名 称 |学分| 备 注 |
| |必 考|选 考| | | |
|---|---|---|-------------|--|-----------|
| 公 | 1 | |中国革命史 | 4| |
| 共 |---|---|-------------|--| |
| 基 | 2 | |公共英语(二) |14| |
| 础 |---|---|-------------|--| |
| 课 | 3 |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 4| 1、含实验实习的 |
|---|---|---|-------------|--| |
| | 4 | |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 | 5|课程有:管理系统中 |
| 专 |---|---|-------------|--| |
| 业 | 5 | |中国政治制度史 | 7|计算机应用、办公自 |
| 基 |---|---|-------------|--| |
| 础 | 6 | |中国档案事业史 | 7|动化原理及应用、社 |
| 课 |---|---|-------------|--| |
| | | 1 |知识产权法 | 4|科文献检索。 |
| |---|---|-------------|--| |
| | | 2 |行政管理学 | 6| 2、本专业设5门 |
|---|---|---|-------------|--| |
| | 7 | |社科文献检索 | 7|选考课。考生可在其 |
| |---|---|-------------|--| |
| 专 | 8 | |档案行政学 | 6|中任选两门报考。 |
| |---|---|-------------|--| |
| | 9 | |外国档案管理 | 7| 3、本专业规定的 |
| 业 |---|---|-------------|--| |
| | | 3 |科技档案编研 | 5|学分总计为70学分。 |
| |---|---|-------------|--| |
| 课 | | 4 |情报学概论 | 6| |
| |---|---|-------------|--| |
| | | 5 |方志学 | 5| |
|-----------|----------------|-----------|
| 必 做 要 求 | 毕 业 论 文 | 不 计 学 分 |
------------------------------------------
说明:
1、每门课程的内容和学习要求及试题难度由各门课程的自学考试大纲规定;
2、每门课程的学分反映了课程的比重和课程内容的分量,每个学分大致相当于全日制高等学校本科课程的18学时;
3、档案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4、图书馆学、情报学、秘书学、行政管理学、历史学和党政干部专业的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档案管理学(6)、科技档案管理(6)两门课程。
5、其他专业的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文书学(6)、档案管理学(6)、科技档案管理(6)、档案文献编纂学(6)、档案保护技术(6)五门课程。
6、专科已考中国革命史的考生,在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时,应另选考哲学或政治经济学。
7、40岁以上的考生可以申请免考英语,但要加考三门专业课,不少于14学分,不授予学士学位。
8、应考者在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必须进行毕业论文的撰写。主考学校提供参考题目,应考者也可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自定题目,但须由主考学校同意。论文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必须由应考者本人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由他人代写;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
通顺。主考学校可为考生指派指导教师,并组织对毕业论文进行评阅和答辩。论文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制评定成绩。
五、课程说明与自学教材
1、中国革命史
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公共基础课。本课程阐明了旧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社会,革命从旧民主主义革命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转变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历了北伐战争、土地革命、民族抗日战争和人民解放战争的彻底胜利;1949年10月1日成立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开始了由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的转变。在探索全面建设社会主义道路过程中曲折地前进;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了伟大的历史性转折,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理论,从此,我国正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胜利前进。
自学教材:《中国革命史》(全国考委组编) 何沁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2、公共英语(二)
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公共基础课。本课程的目的是使应考者掌握4000个单词(含中学阶段1600个单词)、一定量的习语和系统的语法知识,具有较强的阅读能力和一定的英译汉能力以及初步的听、说、写和汉译英的能力,使其能以英语为工具,获取本专业所需要的信息,
并为进一步提高英语水平打下较好的基础。
应考者在学完本课程后,应能借助词典独立阅读与后期课文难度相当的一般性资料并能译成汉语,理解基本正确,译文基本通顺。
自学教材:《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上、下册)(全国考委组编) 高远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3、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公共基础课。本课程要求应考者在掌握微型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知识的前提下,进一步了解计算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的内容和方法,并结合工作实践分析、设计简单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本课程主要介绍FOXBASE的命令和操作,分析各类程序的实例及
设计编制的方法步骤,并介绍管理信息系统的分析、设计和实施的方法、工具、分类和步骤。
自学教材:《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全国考委组编) 汪星明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4、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
档案学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专业基础课。其内容主要包括:办公自动化原理;办公自动化系统环境,诸如业务环境、技术环境、数据准备;办公自动化系统功能及其构成,包括字处理、表格处理、文件处理、档案管理、事务管理等;办公自动化系统开发与组织;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多
媒体、网络通讯、桌面印刷及相关技术的应用。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考生掌握办公自动化的基本原理,具备操作使用系统的能力,初步了解系统的构成及技术特点,学会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并了解新技术的应用。
自学教材:《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全国考委组编) 丁志民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中国政治制度史
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专业基础课。其主要内容有:中国古代政治制度、近现代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通过学习,要求考生掌握中国国家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认真探讨各个时期各级机关的组织结构形式,以及职、权、责、利的划分和应用,了解各个时期总的
国家体制以及行政、立法、司法、军事、监察、人事、财政、文教、民族等方面的典章制度的形成和执行情况,分析他们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在当时政治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并据此作出符合历史实际的评价。
自学教材:《中国政治制度史》(全国考委组编) 韦庆远、王德宝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中国档案事业史
本专业(独立本科段)专业基础课。其内容包括:古代和近现代各时期的档案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档案事业的初步建设、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档案工作、“文化大革命”中的档案工作以及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国家档案事业。通过学习,要求考生了解我国档案的
演变发展的历史,具有认识不同历史时期不同载体历史档案的基本知识;了解档案事业发展演变的历史,包括各个历史时期档案机构的名称、职任、性质的演变,各个历史时期档案管理人员地位、作用的演变及其与历代政治的关系,以及各时期档案管理制度的演变和档案利用的发展等内容
;还要了解我国档案学产生发展的历史,以继承优秀遗产,发展当代档案学和档案事业。
自学教材:《中国档案事业史》(全国考委组编) 周雪恒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知识产权法
本专业(独立本科段)专业基础课的选考课。本课程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情报工作。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应系统掌握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主要
内容,基本掌握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实务。
自学教材:《知识产权法》(全国考委组编) 吴汉东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8、行政管理学
本专业(独立本科段)专业基础课的选考课。其内容包括:行政管理学总论、行政环境、行政职能、行政组织、行政人员、行政决策、行政运行、行政监督、行政法规、行政效能、行政方法、行政机关管理和行政改革等。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应了解行政运行的基本过程,掌握行政管理
的基本方法,并能够把这些理论知识,同自己的工作实践结合起来,提高从事行政工作的质量。
自学教材:《行政管理学》(全国考委组编) 王乐夫、许文惠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9、社科文献检索
本专业(独立本科段)专业课。其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基本理论部分,讲授社会科学文献的类型、特点、文献源;工具书的定义、功用、类型,工具书的主要排检法、使用工具书应该注意的问题;计算机文献检索等内容。二是实际检索部分,讲授图书、论文和报刊资料、诗文、
人物资料、地名、年月日和历史事件、典章制度和图录、学科参考资料、时事资料、法规条约、统计资料、机构简况的检索与查考等内容。本课程理论结合实际,重在培养学生的实际检索技能。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掌握社会科学文献检索方面的基础知识,熟练掌握常用检索工具与参
考工具书的使用方法,能顺利解决学习和研究中的有关问题,提高自学能力和研究能力,为今后的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自学教材:《社科文献检索》(全国考委组编) 马文峰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0、档案行政学
本专业(独立本科段)专业课。旨在研究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协调中心,培训和提高档案工作者的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治档,提高档案行政效率等档案行政活动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其主要内容有:档案行政职能;档案行政体制和组织机构;档案行政领导;档案行政人员的权
利、义务和职责,素质和培训;档案工作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基本内容、性质、作用、实施等;档案行政法规体系,档案工作制度,档案工作标准的构成及标准化原理;档案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档案行政监督和执法监督;档案工作业务指导的原则、内容和方法、
特点;档案工作调查研究的方法和程序;档案工作公共关系的原则及运作方法等。
自学教材:《档案行政学》(全国考委组编) 陈智为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1、外国档案管理
本专业(独立本科段)专业课。其宗旨是向档案专业学生介绍西方现代档案学发展的最新内容,使之适应当前形势下学科发展和培养专业人才的需要。本课程力求层次分明地反映文件管理、档案管理、档案事业管理在西方现代档案学中高度融合的特点,展现国际档案组织的历史、活动
和发展动态。内容包括:外国文件管理理论、内容和组织形式,文件中心的产生、发展和优越性;外国档案管理理论与实践,着重介绍其新观点和新做法;外国通过国家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组织、物质手段对文件和档案管理进行的宏观控制和总体规划,涉及档案事业管理体制、档案机构
设置、档案馆库建设、档案法规、档案教育和学术研究、国际档案组织及其成就等内容。通过学习,要求考生掌握和领会课程的知识点,理解和掌握从文件管理到档案管理这一统一而又阶段分明的系统工程,从文件和档案管理到其综合性保证--档案事业管理的密切联系。
自学教材:《外国档案管理》(全国考委组编) 韩玉梅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2、科技档案编研
本专业(独立本科段)专业课的选考课。其主要内容包括:科技档案编研工作概述;科技档案编研成品的主要种类及其特点;科技档案编研的选题与选材;科技档案编研材料的核实与加工;科技档案编研成品的体例与编排;科技档案编研成品的校核与审定;科技档案编研成品的传播利
用和科技档案编研工作的组织管理等。本课程要求考生必须掌握科技档案编研成品及其编研加工工作的特征和要求,掌握不同种类科技档案编研成品的加工方法,了解与该项工作内容有关的法规、政策、标准和基本概念。
自学教材:《科技档案编研》(全国考委组编) 宫晓东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3、情报学概论
本专业(独立本科段)专业课的选考课。其内容包括:情报的基本概念,情报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对象,情报学与档案学的学科关系;文献的形式、类型和结构层次,各类文献及其特点;信息交流的基本概念、过程、类型及其特点;文献计量学的基本定律和基本方法;文献信息整序的
基本原理和主要方法;信息服务的主要形式及其特点;信息系统的基本概念、功能,信息系统的开发;现代信息技术在信息工作中的应用。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应掌握情报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具备文献信息管理、开发的能力,了解现代信息技术在情报工作中的应用。
自学教材:《情报学概论》(全国考委组编) 周晓英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4、方志学
本专业(独立本科段)专业课的选考课。其内容有:方志的定义、名称、种类、性质、特点及方志学理论体系构成;中国地方志发展史略;方志学理论发展史略;新方志编纂理论与方法;专业志编写原则、体例与方法;大事记和人物志编写;档案志的编写等。通过学习,要求了解并掌
握中国地方志书的编纂原则、方法与历史,提高进行档案编研工作的能力。
自学教材:《方志学》(全国考委组编) 安清福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5、文书学
本课程是本专业专科阶段的必考课,也是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加考课程。其内容包括:公务文书的概念、特点、功能、种类、格式、用语、行文规则等基本理论;公务文书撰写的基本要求与技巧及常用公文的写作方法;文书工作的基本原则与文书处理程序
的特点及操作要求;办毕文件的处置与特殊文件的处理;文书立卷的原则、方法及案卷整理规范等。通过学习旨在使学生掌握有关文书与文书工作的理论、原则、方法、技术,具备撰写与处理公文的实际技能,从而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办公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
自学教材:《文书学》(全国考委组编) 王健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6、档案管理学
本课程是本专业专科阶段的必考课,也是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加考课程。重点讲述档案管理应用理论与应用技术。其主要内容包括:档案管理的一般性理论与原则,档案价值鉴定的理论、方法、原则,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检索、编目、提供利用服务、
编研、统计等项业务活动的理论、原则、方法和技术,以及人事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和相关实物与资料的管理知识。通过学习,应了解并掌握档案管理的一般知识和技能,能够科学地组织档案的业务管理和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
自学教材:《档案管理学》(全国考委组编) 冯惠玲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7、科技档案管理
本课程是本专业专科阶段的必考课,也是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加考课程。其主要内容包括:科技档案管理学概述;科技档案的概念、特点、种类及功能;科技档案工作的组织建设与事业管理;科技档案工作概述,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
;科技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技档案事业发展历程等。通过学习,应掌握科技档案及其管理工作中的基本概念、主要功能原理、特点、工作原则和工作要求;能够运用所学到的科技档案管理的一般原理方法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了解科技档案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掌握主要科技专业档
案管理的基本方法和特点。
自学教材:《科技档案管理学》(全国考委组编) 王传宇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8、档案文献编纂学
本课程是本专业专科阶段的必考课,也是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加考课程。其主要内容有:档案文献编纂学史略;档案文献编纂工作概述;编纂题目的选定,档案文献的查找、挑选、考订、转录加工、点校加工、标题、编排;汇编评述性材料的编写;汇编查
考材料的编制;汇编检索性材料的编制;档案文献的出版等。通过学习,要求了解编纂、公布档案文件的原则与方法,掌握档案文献编纂的基本技能。
自学教材:《档案文献编纂学》(全国考委组编) 曹喜琛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档案保护技术
本课程是本专业专科阶段的必考课,也是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加考课程。本课程是一门融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应用技术及操作技术为一体的综合性应用学科。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保护档案,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利用档案服务。其基本内容是
:档案制成材料变化规律和保护档案的技术方法。通过学习应较系统地了解与掌握有关档案制成材料耐久性的基本知识;分析各种环境、生物因素对档案制成材料耐久性的影响;掌握相关的防治技术及对破损档案的修复技术,从而较全面地掌握保护档案的科学理论及方法。
自学教材:《档案保护技术学》(全国考委组编) 郭莉珠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档案学专业
(独立本科段)开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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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 试 课 程 |
| 时 间 |---------------------|
| | 初 考 | 复 考 |
|------|----------|----------|
|1998年 |1、中国档案事业史 | |
|10月末 |2、中国革命史 | |
|------|----------|----------|
|1999年 |1、外国档案管理 |1、中国档案事业史 |
|4月末 |2、情报学概论 |2、中国革命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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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 |1、社科文献检索 |1、外国档案管理 |
|10月末 |2、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2、情报学概论 |
|------|--------------|--------------|
|2000年 |1、档案行政学 | |
|4月末 |2、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 |1、社科文献检索 |
| |3、行政管理学 | |
|------|--------------|--------------|
|2000年 |1、科技档案编研 |1、档案行政学 |
|10月末 | 知识产权法 |2、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 |
| | |3、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
|------|--------------|--------------|
|2001年 |1、公共英语(二) |1、行政管理学 |
|4月末 |2、中国政治制度史 |2、科技档案编研 |
| |3、方志学 | 知识产权法 |
--------------------------------------
注:1、公共英语(二)、中国政治制度史、方志学第二、三次考试和其它课程第三次考试的时间
安排另行通知。
2、同一编号内安排两门课程者,为同一时间开考的选考课,考生可自行选择。
3、文书学、档案管理学、科技档案管理、档案文献编纂学、档案保护技术五门课程考试的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199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