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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

时间:2024-05-23 20:36: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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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

中共建设部党组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

建党[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建设系统实际,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实施纲要》,提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实施纲要》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建设系统各级党组(党委)和单位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组织学习。

  要把学习贯彻《实施纲要》纳入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内容。近期要结合学习贯彻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吴官正同志的工作报告,学习吴官正、何勇同志在“学习贯彻《实施纲要》座谈会上”的讲话,组织一次《实施纲要》的集中学习。集中学习后,还要结合各个时期的情况,继续学好有关内容。可以采取集中学习、辅导讲座、知识测验、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增强学习贯彻《实施纲要》的实效性。通过学习,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重大意义,深入理解、全面把握其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全面理解《实施纲要》确定的惩防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抓住教育、制度、监督三个关键环节,结合建设系统反腐倡廉的实际和职工队伍的思想实际,找差距、定措施,提高对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自觉性。

  二、认真组织,抓好分工任务的落实

  建设系统各级党组(党委),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的部署和中央纪委对《实施纲要》的任务分工要求,紧密结合建设工作实际,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切实抓好分工任务的落实工作。

  要按照中央纪委对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任务分工和建设部的部署,结合各省市纪委的具体要求,认真抓好承担的分工任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切实抓好《实施纲要》中明确的修订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完善城市规划许可制度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建立健全对房地产、市政公用等市场的监管制度,严格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任务的落实。

  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两同时”的工作制度,对《实施纲要》各项工作任务,切实搞好责任分解,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牵头单位对分工任务的完成负有主要责任,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其他单位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其他配合单位要积极协助、主动配合。按照每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安排,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落实工作,将《实施纲要》的原则要求具体细化为切实可行的操作措施,把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调查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细则

  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系统反腐倡廉的重要工作,各级党组(党委)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细则,将其落到实处。

  今年,建设部党组将认真开展建立健全建设系统反腐败惩防体系的研究与对策方面的调研工作,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细则,推动建设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更好地建立健全起来。各地也要认真组织进行调研,抓紧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细则。

  在开展调查研究中,要抓住教育、制度、监督三个关键环节,认真按照《实施纲要》的各项要求,紧密结合建设工作实际,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坚持好做法、好经验,探索新思路、新办法,在继承中完善、在创新中发展;要认真查找分析建设领域和本部门、本单位容易诱发腐败行为的环节和部位及其产生的原因,探索源头预防和治理建设系统反腐倡廉的规律性。对照《实施纲要》明确的工作目标、原则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细则。

  要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细则时,一是要紧密结合各自的职能和业务范围,把所承担的任务纳入本部门、本单位整体工作格局中,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同改革开放和建设工作的重大措施结合起来,二是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寓于各项政策和措施中,提高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要明确时间进度、工作要求和具体责任。既要有长远规划,又要确定近期目标。

  四、加强领导,齐抓共管

  深入开展反腐倡廉,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各级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要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列入党组(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领导班子中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抓,其他班子成员也要根据分工,认真负起责任。要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组织领导。

  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关键在于抓落实。各单位要建立督查、评估、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为促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纪检监察机构要协助党组(党委)做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扎扎实实地推进《实施纲要》的落实。努力形成建设系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12〕178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0〕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岩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是指由政府组织提供或由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主要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群体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

  城区市政建设、土地收储、旧城改造及地质灾害移民等项目,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安置房,纳入限价商品住房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岩市区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销售、管理及监督。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限制交易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局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改(物价)、监察、财政、规划、国土、民政、公安、人事、劳动保障、税务、工商、工会、公积金、开发区、银监等有关部门和新罗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控制性建设成本、土地成本及房地产市场状况,并合理考虑税费和地价变动因素后由物价部门综合确定。限价商品住房的实际销售均价不得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时确定的销售均价。

  第七条 市房改办具体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工作,会同新罗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组织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配售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产业政策、房价水平等情况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建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实行净地供应。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可以单独选址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配建项目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进度、销售价格、建成后由政府收回的条件及回购价格等。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以9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高不得超过普通商品住房的面积标准。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住和出行。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建设向特定群体供应的限价商品住房,其建设用地、开发建设、销售管理依据本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定向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完毕后仍有剩余住房的,市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在土地出让前予以明确。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按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及不高于10%的利润率确定。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和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满1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含3倍)以上至5倍以内。

  (二)龙岩市委、市政府有关人才文件规定的引进人才。

  (三)在市区工作或生活且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的市级以上劳模及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英模、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四)优秀务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龙岩市委、市政府、新罗区委、区政府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性表彰的外来务工人员;

  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龙岩市区当地和外来务工人员。

  本款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须已在龙岩市区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并续签劳动合同但不具有新罗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

  (五)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家庭年收入低于龙岩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含3倍)以上至5倍以内。

  3.在龙岩市区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具有新罗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

  上述(一)、(二)、(三)、(四)、(五)款对象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龙岩市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在市区没有房产转让行为的;没有享受过房改和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单身人士,可以单独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属于第(一)、(五)款对象的,男申请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女申请人必须年满二十八周岁。

  (六)市政建设、土地收储和旧城改造及地质灾害移民等建设项目,符合房屋征收政策规定需在城区作安置的房屋被征收户。

  第(二)、(四)、(五)款对象不受户籍条件限制;第(二)、(三)、(四)、(六)款对象不受收入条件限制;第(四)、(五)款对象还必须已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2年以上,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不含前款的被拆迁户)在龙岩市区直系亲属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且申请人及直系亲属合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不得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八条 申请家庭在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时,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外来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并初审公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明、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三)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和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各类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荣誉称号等材料;

  (六)应签署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收入、资产等情况的授权书;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第二十条 受理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街道、乡镇,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受理机关在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符合条件后,统一报送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转市建设局、市民政局提请相关部门核查有关信息后,经复核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或龙岩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进入配售(或轮候)环节。

  

第五章 轮候配售

  

  第二十一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遵循分步解决、困难优先的原则,分批次或分年度确定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的范围和具体申购条件,或确定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对象。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款的供应对象,可单列房源优先轮候配售。

  第二十三条 对获准配售资格的申请人,由市房改办根据房源情况结合年度销售计划,按申请核准的时间段和相对应的房源户型组织摇号分配,并向摇号入围的申请人发放《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配售通知书》。对本批次未能安排配售住房的申请人,在下批次可供房源中按照已确定的轮候顺序依次安排。

  第二十四条 领取《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配售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选房,并与销售单位签订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合同。未在规定时限内选房或不签订购房合同的,将视为自动弃权。本批次入围资格作废,但可重新提出申请。累计两次放弃配售权利的,在3年内依法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第二十五条 已通过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或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配租(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市房改办根据可供房源情况,统一组织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购买工作。申请人须向市房改办提交书面申请,市房改办按批次将确定的申请家庭情况在龙岩建设信息网站进行7天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安排参与相应的限价商品住房摇号配售。

  

第六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本办法实施后以出让方式供地并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办理限价商品住房房地产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有限产权)、未取得完全产权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即申请家庭全体成员,下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满五年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须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以及购房人迁往外地或者出国定居或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急需资金须退房的,限价商品住房由政府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限价商品住房原销售价格。限价商品住房房屋装修不予补偿,不计入回购价格。

  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五年的,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也可以上市交易。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限价商品住房住户申请交纳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与原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90%收取。交易税费按规定缴纳。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款和向特定群体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其在申请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完全产权或申请上市交易时,仍在龙岩市区工作且连续缴纳养老保险的,其土地收益等价款收取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可以优惠。

  第二十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转让(含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原购房人不得再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第七章 监 管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和销售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购房人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解除销售合同,收回限价商品住房,并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依法不得享受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门可另行制定与限价商品住房相关的操作性文件,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建设项目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含有国有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国务院审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经济贸易、财政和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计划、经济贸易、财政和建设等有关部门。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时,有权向建设项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不受隶属关系的限制。建设项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省、市的重点建设项目由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其他建设项目的审计管辖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规定。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开工前,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必须向审计机关提出开工前审计申请,并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送资料。审计机关应当自受理审计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发送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及项目的开工审批机关。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建设程序、内容、规模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总投资年度投资的落实、到位情况;
(三)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四)年度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
(五)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六)概算、预算的编制情况;
(七)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八)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十条 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结束后,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第十一条 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由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事项;
(二)竣工决算的编制情况;
(三)财产的交付使用情况;
(四)在建工程的投资完成额和尾工工程的预留投资;
(五)建设资金结余、基本建设收入核算和概算包干结余分配情况;
(六)竣工决算报表;
(七)投资效益情况;
(八)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社会审计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需要增加审计经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擅自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审计机关在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有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投资、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和其他审计法律、法规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